一、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新竹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有就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大學之在學學生
(含113年國中、高中職應屆畢業學生)得提出申請,1戶1人為限。
(二)戶內未獲得本府112年與113年辦理購置電腦設備補助者。
二、申請流程:
(一)本補助受理時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由申請人(學生)檢附資料,以親送或
郵寄(郵戳為憑)方式至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本府審核符合補助資格後,由本府核發
核准補助資格通知函。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惟當年度戶數屆滿將提早停止受理。
(二)經審核通過資格的家戶,待收到核准補助資格通知函後,始得自行向臺灣合格電腦廠商購置
電腦硬體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型電腦,惟不含平板電腦),
於114年10月31日前,以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方式檢附下列資料至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請款。
三、補助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至少含全新桌上型電腦或筆記型電腦,惟平板電腦不予補助)。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補助20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補助10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五、申請審核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需蓋有註冊章)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若為114學年度上學期即將進入高中職
或大專院校者,則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學校錄取通知資料。
(三)申請人從事志願服務或參與本府辦理之青年培力、職場體驗與脫貧方案課程16小時證明文件
(僅限定114年之志願服務時數或參與課程活動時數證明)。
(四)本縣各公所核發之114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購置及請款應備文件:請於114年10月31日前,檢附下列資料請款
(一)個人領據。
(二)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照片2張(請申請人與電腦合照)。
(四)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正本。採通路購買者,請於購買前逕洽商家先行確認可開立
實體發票,發票不得存入載具。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未能檢附114年之志願服務時數或參與課程活動時數證明者,經本府通知並於期限內
補正者,得符合補助資格,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核銷文件不齊,經本府通知未於期限
內補正者,取消原有補助資格。
(二)通知書送達地址與聯絡電話請確定至114年12月底前有效,若因電話或地址有誤致無法聯絡
而文件不齊者,將逕喪失資格,不再追溯或補發。
(三)若受補助者需留存發票或收據為保固等需要, 必須先行影印,經送件核銷即無法退還。
(四)本處於核定補助後二年內將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家戶不得拒絕;如有違反所定補助對象
或獲得本補助後轉賣、轉讓他人而不自行使用者或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以書面行
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提供不實之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