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 自 115 年 6 月 22 日前已設籍本市且達 4 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
2、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 115 年 8 月 21 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114 年 12 月 23 日至 115 年 8 月 21 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114 年 3 月 23 日至 115 年 8 月 21 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 114 年 12 月23 日至 115 年 8 月 21 日就業日數未超過 30 日。
(3) 114 年 3 月 23 日至 115 年 8 月 21 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就業期間未超過 3 個月。
(4) 115 年 2 月 3 日至 115 年 8 月 21 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應於 115 年 9 月 20 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未領有其他各地方政府就學費用補助。
二、申請文件
1、 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附件 1)。
2、 領據(附件 2)。
3、 申請人、配偶及子女之自申請日起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應載詳細記事。
4、 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影本(擇一檢附):「學費繳款收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等。相關單據皆提供影本即可(繳費單須已完成繳費並加蓋銀行戳章)單據上之子女姓名、就讀學校名稱及級別、繳費項目及繳費金額應清晰可辨識。
5、 最近一次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失業給付認定函影本(簡訊)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6、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其他(無則免附):
(1)勞動部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2)申請人、配偶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而係於同一期間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或學雜費減免者,應檢附相關資料。若已辦理補助金額或扣減金額之退回,應併同檢附證明資料。
備註 1:前項第 5 項資料,可以勞動部核發之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替代。
備註 2:前項第 3 項,可提供自內政部戶政司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料。
三、申請方式:
1、 紙本申請: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 樓)」,信封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2、 線上申請: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限內至「桃園網路 e 指通/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上傳相關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