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1.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 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就學學生優先錄取。
(三) 凡本辦法培育之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四) 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辦法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 financial aids 或 scholarship、 fellowship 等相關證明。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1.大學部:大學歷年(每學期)成績單正本(含系排名)。
2.碩士、博士生: 碩士生需檢附大學(每學期含系排名)及碩士歷年成績單正 本、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博士生需檢附碩士及博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碩士及博士論文概要。
(七)足以證明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九)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三、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四、如對旨揭獎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承辦人詢問(電話:02-2567-1688轉127、112)
五、詳細資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