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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9/16-10/8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     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申請時間

115年9月16日起至10月8日止。

三、詳細資訊及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