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並有書面證明者,得向學校提出。
(一)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條列式簡要敘明學生家庭境況後由導師蓋章即可)。
(四)國民中學學生全學期成績等第均在八十五分以上,原住民籍學生在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五)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2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本次應附114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
二、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年內】
(三)成績單(114學年度第2學期)及學生證影印本
(四)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 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表件影本請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三、申請日期
於115年9 月29日前提出申請。
四、詳細資訊及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