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之獎學金分類如下: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國高中(職) 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 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 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 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 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二、本獎學金申請時程如下:
(一) 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第一學期除優秀留縣升學學生可申請外,餘第二學期 始可申請。
(二) 前款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 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115年9月1日起9月30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 憑),逾期或申請表件不齊者,不予受理,所有申請資料 恕不退還。(需檢附戶籍資料者,請以「直式橫印」、 「申請人不省略記事」呈現本資料)
於115/9/21(一)前交至生輔組
三、本獎學金審查核定原則如下:
(一)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本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二)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三)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四)各類清寒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先後排序審定發給,其中,除國中清寒學生獎學金 採由總班級數決定各國中錄取名額外,其餘各類別獎學金錄取優先順序如下: 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最後為家庭突遭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學 校出具證明者。
(五)各類獎學金若有餘額時將留用,經審查小組會通過,可適度移作為調増其他類 獎學金受獎名額之用。
(六) 各類高職學校如學業成績相同,依其總實習平均分數評定之。
四、詳細資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