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 【轉知】澎湖縣115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元培學生事務處

【轉知】澎湖縣115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 校(高中、職、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 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及五專四、五年級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

(二)五專一、二、三年級及高職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高中學業成績:七十五分。

(四)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六)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 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七)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 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一年級、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專一 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者,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 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三名,大專院校每學期四十名。

(二)五專學生:

        1、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學生辦理。

        2、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每學期三名,比照高職組成績標準審核。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 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四)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一百名。

(五)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七百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加二成計 算。

 三、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 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四、申請文件: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 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 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