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學生團體於校內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因115年5月22日修正娛樂稅法後已非屬課徵範圍, 免辦理娛樂稅徵免相關手續,請貴校轉知所屬相關單位或於社團研習活動中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公布修正,自115年5月22日生效, 刪除原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職業性及非職業性表演等藝文活動之課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