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獎學金】苗栗縣政府獎勵低(中低)收入戶取得技術士證照實施計畫~115/11/30前自行郵寄
一、獎勵對象與資格:
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技術士證照者
二、申請文件
1. 申請書(附件1)
2. 領據(附件2)
3.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附件3);各職類級 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4.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另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及乙級 之證明文件,方可依甲級或乙級標準發給之。
5. 非本人帳戶切結書(申請人郵局未開立帳戶或因故郵局帳戶無法使用,請 填具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附件4)
6. 信封封面(附件5)
三、申請時間
(一)受理期間:自即日起 115 年11 月 30 日止(收件截止)。
(二)申請人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技術士證照,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地址:苗栗市縣府路 100 號
四、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 獎勵項目: 11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者,核發證照獎勵金,各職類級 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二) 獎勵標準及申請次數限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仟元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5仟元
3.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仟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仟元。
備註: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另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 證明文件,方可依甲級或乙級標準發給之。 ※如乙級證照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從優獎勵並不得重複申請乙級證照獎勵金。 ※每人同一年度、同一級別,以申請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