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一、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 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 (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少年輔導委員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並以救助對象居住地為原則:
(一)村(里)辦公處。
(二)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申請表及詳細說明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