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誌善】清寒學生進步獎學金11/15-11/23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限未逾齡、本國籍、無雙重國籍、無國外居留權、無前科或前科逾三年以上:
(一)對象:
現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定可招生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專、大、碩在學生。
大專組-大專院校2至4年級(含五專5年、含大專今年畢立即考入碩一,22 足歲以下在學生。
碩士組-碩士2至3年級、含碩士3年級今年畢考入博一,25 足歲以下在學學生。
註:不得申請:本學年及前學年上下學期非連續就學或非在學中、非清寒弱勢學生,或超過正常學制之正常修業年限(依正常學制之規定)。
註:為期望暨鼓勵學子熱心公益活動把善與孝傳出去,受獎者於申請前獲得合法社會服務*志工時數證明(前一學期碩士生 30 小時、大學 20 小時,並列為申請優先依據)
(二)資格: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皆具修課成績及修習學校規定學分數,並符合下列4個條件者:
1、孝行、品德可彰,以下 A、B、C 三選一:
A、由確實指導該生一年以上之師長或之前師長認定,並於申請表親簽。
B 由戶籍地現任一年以上之該村里里幹事或之前任村里里幹事認定,並於申請表親簽。
C、提供由共由學校或政府機關頒發等同孝行品德類獎狀影本為佐證(凡有獲獎者前學期志工時數可 減半) 三)。
2、清寒弱勢勢,不論是否為中低收入戶,只要家境確實弱勢且清寒,以下A、B、C 三選一:
A、由符合前-前項 A、B 資格之師長或村里里幹事認定者,於申請表親簽。
B、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當年度有效期限內)。
C、若無以以上證明,申請人也可自行簡述家境清寒弱勢狀況,填於申請表中。(內容需具體簡述 家庭清青寒弱勢(含變故)狀況,若無則視為無效。
3、必全符合由校方認定(一年級生由前學校認定及推薦,但亦可由現就讀校方推薦)
(1)前學期成績較前前學期進步(且以中文文字表達能力進步程度為主)(校方認同可推薦)
(2)前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未受記過懲處(特殊原因校方認同,可推薦並附證明)
(3)平均成績為該年級前 65%(若有特強科目或專業進步,校方認同可推薦並附前一學期證明)
4、必繳交一篇自選體裁親撰(不得抄襲)且親筆中文正楷書寫文章,列為評審通過與否主關鍵
二、、申請期間
上學期每年 11月15日至25日前,下學期每年5月15日至25日前 mail,逾期恕不受理; 經本會 E-mail 通知後(依通知內容補正) 收核准通知於七日內寄送紙本文件,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註:本獎學金必須由學校依照本辦法審核及推薦,不接受非學校推薦者之個人申請暨查詢。
三、詳細資訊及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