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波錠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
一、補 助 對 象 為 設 籍 中 華 民 國 並 就 讀 全 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日 間 部 之 在 學 大 學 學 生 ,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 得 提 出 申 請 :
( 1 )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區 公 所 或 市 府 社 會 局 列 冊 有 案 者 ) 或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低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當 年 度 公 告 之 最 低 生 活 費 , 且 未 領 取 政 府 各 項 就 學 優 待 ( 減 免 ) 者 。
( 2 ) 大 學 部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需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並 全 數 及 格 且 無 停 修 ( 期 中 退 選 、 棄 修 ) 科目。
獎 助 對 象 不 包 含 延 長 修 業 、 五 專 一 至 三 年 級 及 空 中 大 學。
二、獎 助 名 額 以 25 至 30 名 為 原 則 , 每 名 新 臺 幣 捌 仟 元 整 。本 會 保 留 最 終 核 定 權 , 得 視 當 年 度 申 請 狀 況 及 預 算 額 度 , 彈 性 調 整 錄 取 名 額 , 必 要 時 得 從 缺 或 減 額 錄 取 。
三、本 會 將 於 每 年 9 月 發 函 通 告 全 國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轉 知 所 屬 申 請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 月 底 止 , 採 書 面 資 格 審 查 辦 理 。 欲 申 請 者 應 於 受 理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向 本 會 辦 理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地 址 為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里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 財 團 法 人 波 錠 文 教 基 金 會 收 , 註 明 「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 。
四、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之 相 關 表 件 如 因 資 料 不 全 、 錯 誤 或 經 查 不 實 將 立 即 除 名 , 本 會 不 另 行 通 知 且 不 予 退 還 ,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 附 件 1)。
2.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 附 件 2 ) 。
3. 申 請 人 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 份 ( 附 件 2 ) 。
4. 讀 書 計 畫 ( 附 件 3 ) 。
5.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 附 4 ) 。
6. 前 一 學 年 度 成 績 單 1 份 。
7.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1 份 。
8.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上 年 度 全 戶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 家 庭 年 收 入 證 明 ) 。
9. 領 據 1 份 ( 件 5 ) 。
10.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例 : 參 與 競 賽 或 得 獎 證 明 、 參 與 國 際 性 活 動 或 志 服 務 證 明 … 等 ) 。
五、詳細資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