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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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3月22日府原行字第1135410587號函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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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獎勵對象:設籍新竹縣四個月以上、參加112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之原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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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期限:113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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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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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向就讀學校提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113年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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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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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於新竹縣原住民鄉鎮尖石鄉、五峰鄉及關西鎮者,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公所初審後,於113年5月15日前函送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府複審(受文者:新竹縣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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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籍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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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響應節能環保減紙工作,本文附件將以LINE 方式傳送林慈愛議員及5個原民協會,不另影送紙本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