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3)年度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6/30前可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 元培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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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13)年度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6/30前可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四、 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
五、 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六、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七、 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或所屬機關、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113)年8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衛福部,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八、 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衛生福利部(vol300050008000@gmail.com)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九、 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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